英雄烈士的精神在社会中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,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。但有些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,对烈士的生平事迹进行侮辱、诋毁、歪曲。为此,民法典第185条明确了损害英雄烈士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的后果。
烈士墓地年久失修
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
去年12月16日,芦淞区检察院在开展“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”公益诉讼专项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,辖区内一些烈士墓地杂草丛生无人清理,未能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、肃穆、干净的环境和氛围。汪先宗、汪春华、汪起凤、邓高良等烈士墓地的幕墙有多处裂缝,且未设任何指路标识,给社会公众瞻仰、悼念带来极大不便。
去年12月18日,芦淞区检察院向芦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。后者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,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自省自查,并对辖区内英烈设施进行全面排查,针对问题进行整改,将汪先宗、汪春华、汪起凤、邓高良等烈士的墓地修葺一新。
从更高的维度展现我国法律
对英雄烈士保护的重视
芦淞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寰宇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规定,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的行为,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,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但民法通则、民法总则均未明文规定英雄烈士的名誉保护等问题。而英雄烈士的精神、事迹都在社会中存在广泛的道德认同,所以民法典从更高的维度展现了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保护的重视。
以本案为例,上述墓地出现的问题,均是由于年久失修导致的。所以,检察机关依法对主管职能部门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。但如果上述问题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,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侵害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侵害人恢复英雄烈士的声誉,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民法典条款
民法典第185条规定,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来源:株洲晚报
记者:贺天鸿 通讯员:肖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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